欢迎访问登报网
首页 > 资讯中心 > 登报常识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答复发票丢失登报等问题

1.注册登记在3年内的企业是否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9年09月02日)答复: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2.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9年08月28日)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应按上述规定缴纳印花税。


3.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9年08月26日)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4.丢失发票是否还需要登报?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9年08月15日)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5.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9年08月14日)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服务支持
登报流程
常见问题FAQ
登报类型
个人证件
企业证照
声明公告
综合信息
快速导航
报纸列表
报纸软文发布
友情链接 : 遗失声明登报经营者集中已备案域名阿拉尔信息网新闻头条
Copyright © 2010-2018 上海圣盈广告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5696号 | 沪ICP备180362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