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的营业执照遗失补办都需要进行登报挂失声明,法律上必须确定遗失的原件作废,才可补办新件,每个地方对格式要求也各不相同。
具体有如下几种登报格式:
XX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执照正副本,注册号:XXXXXXX,声明作废。
XXXX有限公司遗失有XX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XX年XX月XX日签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XXXXXX,声明作废。(备注:核发日期指营业执照右下角盖章日期)
XXXX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XXXXXX,正本编号:XXXXXX,副本编号:XXXXX,声明作废。
以上格式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要求,具体要以各地工商局为准。
具体补办要求如下:
1、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签署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补(增、换)发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商事主体关于补照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原件1份);
4、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报纸(原件)。
补办时限如下: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3、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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