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黔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这是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来,黔西县法院审理的首例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黔西县素朴镇屯江村花冲六组将一只从野外飞入其家中捕食鸽子的“猫头鹰”捕获,在家中饲养两天。2019年1月20日上午,李某某将“猫头鹰”携带至黔西县城关镇龙凤桥处售卖,当场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售卖的“猫头鹰”为灰林鸮,属中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售卖的灰林鸮移送贵州省珍贵动物救护中心贵阳森林野生动物园救护站。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出售的野生动物已被查获并移送野生动物救护机构,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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